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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实施「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办法」 户外火舞表演须20天前申请

更新日期:2016-06-21 4207

专业舞者的户外火舞刺激精彩,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伤亡意外。台中市14日率先发布实施「台中市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办法」,并公告户外火舞表演为台中市易致火灾之行为,非经许可不得进行。至於民俗节庆、仪式或原住民庆典等活动,则不予限制。

专业舞者的户外火舞刺激精彩,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伤亡意外。台中市14日率先发布实施「台中市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办法」,并公告户外火舞表演为台中市易致火灾之行为,非经许可不得进行。至於民俗节庆、仪式或原住民庆典等活动,则不予限制。

近来领有台中市街头艺人证的团体,於观光夜市附近及公园等处进行户外火舞表演,为避免观赏民众因火舞表演燃烧致人命伤亡意外发生,市府已於本月14日依消防法第14条第一项公告户外火舞表演属台中市易导致火灾的行为,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另外,为有效管理,市府邀集火舞表演团体代表及相关单位,共同研商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机制,并於当日发布实施「台中市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办法」。

公告所提户外火舞表演,是以表演为目的,於建筑物外使用燃料及表演道具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并藉由肢体技巧呈现特有画面或轨迹之行为(如杂耍类棍棒、链球与其他特殊装备操作,亦包含特殊技能,如喷火、吞火、身体触火等方法),以上表演行为须於20天前提出申请,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另外,为保留地方特色之传统文化,将民俗节庆、仪式或原住民庆典等活动排除,不予限制。

消防局呼吁,申请户外火舞表演,应於表演20天前检附相关资料向消防局提出申请,且表演人员资格、所使用之表演道具及表演区域限制条件,均应符合「台中市户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范;如违反消防法第14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定法规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从事之区域、时间、方式或应遵行事项之规定者,将依消防法第41条处三千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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