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影烈嶼島亮造小金門
更新日期:2019-07-17 2349
烈嶼鄉公所舉辦「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活動,自即日起至今年8月9日止收件,可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是親自送件方式,鄉公所歡迎愛好攝影藝術的人士踴躍參加。
鄉公所指出,為獵影烈嶼景貌,推廣烈嶼觀光發展,辦理「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活動,藉由影像作品透過利用網路平台的宣傳力,吸引讓更多各地的遊客到烈嶼鄉,感受人文風情和獨特自然景觀,提高烈嶼鄉觀光知名度。
鄉公所指出,「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活動,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烈嶼鄉美景為主題(非特寫人物),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呈現烈嶼鄉包含自然、生態、鄉村及芋頭特色等,能充分展現出「烈嶼之美」題材之作品,均受理參與。
烈嶼鄉公所表示,「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獎勵為:第一名:獎金2萬元、第二名:獎金1萬5,000元、第三名:獎金1萬元、優選獎20名:獎金2,000元、佳作獎15名:獎金1,000元,凡入選者各頒獎狀乙幀;每位參賽作品需繳交3張作品提供評選,惟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鄉公所表示,參賽作品自公布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沖洗8×10吋之照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裝袋,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字樣,如參賽作品於評審前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作品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烈嶼鄉公所觀光課」電話:082-364510。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其攝影作品檔案命名方式為「獵影烈嶼島」/主題名稱、作者姓名。參賽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同時,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詳如烈嶼鄉「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活動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鄉公所得隨時調整之。
烈嶼鄉公所歡迎愛好攝影人士把握機會,踴躍參加,磋砌分享技藝,一起行銷烈嶼之美,推展烈嶼觀光漫遊。
烈嶼鄉公所表示,「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獎勵為:第一名:獎金2萬元、第二名:獎金1萬5,000元、第三名:獎金1萬元、優選獎20名:獎金2,000元、佳作獎15名:獎金1,000元,凡入選者各頒獎狀乙幀;每位參賽作品需繳交3張作品提供評選,惟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鄉公所表示,參賽作品自公布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沖洗8×10吋之照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裝袋,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字樣,如參賽作品於評審前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作品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烈嶼鄉公所觀光課」電話:082-364510。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其攝影作品檔案命名方式為「獵影烈嶼島」/主題名稱、作者姓名。參賽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同時,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詳如烈嶼鄉「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活動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鄉公所得隨時調整之。
烈嶼鄉公所歡迎愛好攝影人士把握機會,踴躍參加,磋砌分享技藝,一起行銷烈嶼之美,推展烈嶼觀光漫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