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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第六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

更新日期:2020-12-02 6842

民國105年農曆除夕(2/7)至元宵節(2/22)期間,凡與「御賜燈花燦爛203」活動相關之人文、景觀、文化、慶典儀式皆可為攝像題材,惟須實地拍攝,不得以翻拍作品參賽。

一、攝影主題
民國105年農曆除夕(2/7)至元宵節(2/22)期間,凡與「御賜燈花燦爛203」活動相關之人文、景觀、文化、慶典儀式皆可為攝像題材,惟須實地拍攝,不得以翻拍作品參賽。
          二、主辦單位: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三、參賽資格
全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四、比賽規則
●參賽作品須為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所拍攝,畫質八百萬畫素以上,並請保留
  原始正片、負片或數位作品之原始檔案,俾便獲獎作品之印刷發表。
●參賽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8×12英吋之「彩色」照片。
●每位參賽者不限報名參賽件數,惟不收連作作品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原創、合法攝影作品,且不得裱框、拷貝、格放、人工加
色、電腦合成,參賽者應確實填寫及簽認「報名送件單」(如附件),並將
之黏貼於對應作品(相片)背面寄(送)出。
●曾參加其他攝影比賽得獎、或曾公開發表(如平面出版、公開展覽等)之作
  品不得參賽。
●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由作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
  無涉並取消參賽資格,若該作品已經本活動評選獲獎,則註銷該獎項,追回
  獎金,獎位不遞補。針對主辦單位對於前述著作權、肖像權爭議之判定,參
  賽者無異議權。
●本活動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經通知獲獎者,請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作品之原始數位檔案〈含jpg檔〉燒錄
  成光碟,逾期視同放棄得獎。
●各獎項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
●得獎作品及底片、檔案或原稿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得獎人須簽署該作
  品著作權讓渡書),得獎人則保有姓名表示權,並得經主辦單位之同意,以
  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使用及宣傳之權利;如重製、出版、展覽、發表、
  行銷、宣傳…等。
●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之多寡良劣,酌增錄取「佳作」名額,其獎金、獎狀
  之頒發及相關權利義務皆比照之。
五、獎項
第一名 1名:獨得獎金20,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二名 1名:獨得獎金15,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三名 1名:獨得獎金10,000元正,獎狀乙幀。
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 2,000 元正,獎狀乙幀。
佳作獎20名:各得獎金 1,000 元正,獎狀乙幀。
得獎作品前三名作者,須於頒獎典禮當天親自出席領獎,如未親自出席領獎將註銷其得獎資格,而該名次則從缺。
 ※依法規定,獎金達20,000元(含)以上者,應扣補充健保費1.91%
          六、收件日期
自105年2月23日起至105年3月8日止(郵戳為憑)。
七、收件方式
收件人: 嘉義縣朴子市民政課
收件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34號
※信件外封註明『參加第六屆【燈花朴子】攝影比賽作品』,並以掛號郵寄,作品請包裝完美,如郵寄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簡章、報名表及活動詳情請洽:
      1、朴子市公所網站
      2、中華攝影網
      3、朴子市公所民政課,電話:05-3795102,分機81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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