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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臺中山海屯都安心玩旅遊獎勵計畫

更新日期:2022-12-23 2萬
臺中山海屯都
為提升本計畫執行效率,開放申請候補機制如下:
1、    須符合本計畫第四條申請條件之規定,惟調整候補出團時間至112年2月28日止。
2、    候補順序以出團日期的先後為排序標準。
3、    如候補經通知核准而又取消未出團,則取消該旅行社再次候補申請資格(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4、    候補申請方式:向本案執行單位申請(E-MAIL申請:提供出團日期、行程、團員名單),如遇有名額釋出,或後續執行有團體取消,即依排序通知遞補。


備註:
一、完成線上申請表單送件,尚需經審核通過,並獲取執行單位通知提供申請編號,方確認申請資格。
二、如報名申請人數額滿,線上申請表單將暫時關閉,待審核後如有名額釋出,或後續執行有團體取消,將於臺中觀光旅遊網隨時公告重新開放受理申請。有意申請者歡迎隨時關注。
三、本計畫因申請人數踴躍,將依申請時間優先次序判認,如逾獎勵人次將予以候補。

 


一丶計畫目的: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機關)為推廣臺中市觀光旅遊,鼓勵旅行業者帶團至臺中市旅遊住宿消費,提升觀光產業商機,特定本計畫。

二丶計畫參與資格:帶團來臺中市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者。

三丶計畫實施期間: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

四丶計畫申請條件
(一)參團人數需達8人以上,不含司機、導遊。

(二)出團日期不分平、假日,惟須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出團。

(三)每家旅行業以15團為限(旅行業以交通部觀光局登記註冊編號認定)。

(四)行程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 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且至少一夜住宿於臺中市合法立案之旅宿業,於申請日前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仍營業中者。
  2. 臺中市景點至少2處,景點以臺中市觀光旅遊網羅列為原則,如有其他新興未列入網站之景點,得提出予機關審認。
  3. 於臺中市觀光工廠或產業故事館安排至少1項手作體驗(或深度參觀導覽)。
  4. 至少2餐(不含早餐)於臺中市之餐飲業用餐。
  5. 使用合法交通工具。
五丶獎勵額度:本計畫獎勵額度以團員人數每人新臺幣1,000元計算,每團額度上限新臺幣3萬元。

六丶經費申請:旅行業者應於出團日前10個工作天提供旅行業者立案證明、出團日期(不得晚於申請日期60個日曆天)及人數、遊程規劃(包括預訂住宿、參訪景點、體驗或參觀導覽地點及用餐處)等,並填寫線上申請表單(https://reurl.cc/VD9a4Q)送本案執行單位預框獎勵金額,確認申請資格。

七丶申請資料變更:
行程可依據本計畫第四點規範微調,惟出團核銷人數不可高於原申請人數;出團日期不可更改,如更改須重新申請,每家旅行業以3次為限。

八丶經費請撥及核銷:旅行業者應於行程結束後14個日曆天內,將以下文件資料〔A4勿裁切、勿浮貼,並參照下標由(一)到(十)依序排列〕以郵寄掛號送出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審核通過後,進行款項撥付,逾期不予受理。審核以收件先後順序為準。附件一至十如下:
(一)款項撥付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領據。
(四)申請之旅行業者匯款帳號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團員清冊及旅遊責任險單據,清冊至少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本項請使用電腦輸入列印,勿提供手寫資料)
(六)行程表。
(七)車輛行照、駕駛執照、車輛強制責任險及派車單影本。
(八)照片
  1. 遊程照片:至少5張,含至少2處景點、1項觀光工廠或產業故事館體驗(或參觀導覽)、至少2處臺中用餐紀錄等(相關照片內容應包含足以辨識符合計畫規定之相關資訊,例如:地標、建物、商店招牌等)。
  2. 車輛照片:至少1張,須可清楚辨識車牌及出團名稱。
  3. 請使用彩色列印,照片須清楚顯示拍照日期,遊程照片至少有1張須為全團合照。
(九)發票、收據
  1. 車輛、合法旅宿、觀光工廠或產業故事館體驗(或參觀導覽)、餐飲(商圈夜市無發票或收據者以實際遊程照片佐證)等。
  2. 發票為「收執聯」影本,凡「公司」開立之單據需為「發票」,不得以收據替代,買受人須為申請之旅行業者。
(十)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

以郵寄掛號寄至臺中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獎勵計畫組 收 (406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360號8號樓之2),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九丶資訊公告:預框剩餘名額將定期公告於臺中觀光旅遊網(https://travel.taichung.gov.tw/)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官網(https://www.tourism.taichung.gov.tw/)。

十丶注意事項
(一)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對象查核其辦理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計畫所定目的,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機關得駁回申請。

(二)旅行業者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如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駁回申請;已撥款者,應依機關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款項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機關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後續申請案件概不予受理。

(三)旅行業者申請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者向機關申請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五)已核撥款項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納稅。

十一丶其他:本計畫於奉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十二丶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機關定之。

十三丶本案專線諮詢電話:04-37046165,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00分至下午6時00分,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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