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訊息 最高罰30萬
非法「日租套房」是沒能取得旅館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違法經營業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提醒,依發展觀光條例55條之1規定,未依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提醒業者勿存僥倖心態,也呼籲消費者留意投宿的旅宿業是否合法立案,才能玩得開心、住得安心。
法制局表示,台灣觀光旅遊業在自由行日益盛行下,旅客透過臉書、部落格、IG等網路媒體,即可輕鬆訂房、規劃行程。繼民宿之後,都會區的「日租套房」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而所謂的「日租套房」是沒能取得旅館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卻非法經營旅遊住宿業務者,許多違法經營業者,抱持僥倖的心態,以為只要不被抓到有營業的事實,便不會受罰,殊不知,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非法旅宿營業訊息者,也是為法所不許。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日租套房對於旅客在衛生、消防及建築安全均無保障,因此,為有效根絕非法旅宿業者,106年發展觀光條例增訂未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者,不得以任何宣傳管道提供營業訊息。再次提醒民眾,切勿在網路刊登非法營業訊息,以免觸法受罰,同時民眾在選擇住宿地點的時候,也必須留意投宿的旅宿業是否合法立案,才能保障自已的權益,玩得開心也住得安心。
法制局進一步說明,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55條之1規定,在網路刊登違法日租套房營業訊息遭市府觀光旅遊局裁罰的案件,自106年至111年底,累積的件數有207件,罰鍰金額為621萬元。而遭開罰的民眾或業者,雖以「不知道相關法規」、「不了解其行為為經營旅館業務」、「在網路刊登廣告,不能認定有經營旅館業務之行為」或「網頁刊登是為了增加房屋銷售曝光率,並非實際要做民宿」等理由提起訴願,但多數都不會被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採納。
因此,民眾或業者若未取得旅宿業執照或登記證,而在網路刊登營業訊息,不以查獲營業事實為必要,就會被認定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