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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签证
中华民国的签证依申请人的入境目的及身份分为四类:
- 停留签证(VISITOR VISA):系属短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
- 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系属于长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
- 外交签证(DIPLOMATIC VISA)
- 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
相关信息简介
- 入境限期(签证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栏):系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后该签证即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后,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时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种类。持停留期限60天未加注限制之签证者倘须延长在台停留期限,须于停留期限届满前,检具有关文件向停留地之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 申请延期。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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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23432888 (八线)
- 传真:(02)23432968